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9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柯昕瑀 即洪秋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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