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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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雪如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𥴡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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