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票據利得償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原告與被告 林昶明 即 林凱俊 間請求票據利得償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