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宜婕 即 吳嘉惠 (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甲○○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田○恩(民國101年生),自陳為照顧小孩,擔任居家清潔工作,居住於婆家房屋,無房屋支出(見105年司消債調字第188號卷第75頁),債務人並於106年3月8日具狀稱目前仍為打掃臨時工,主要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重生教會清潔打掃,其夫雖原為炫博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已於105年4月20日停業,現任職其他公司,投保月薪新台幣(下同)20,100元。次查,依據債務人提出之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重生教會收入證明,債務人月收入約為12,75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加計子女扶
養費共計9,050元,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查,債務人曾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德信人壽保險公司
投保保險契約,惟已於105年1月12日聲請更生前半年內解約,領回8,126元,違反本條例第20條規定,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2,75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
活支出後,每月37,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38547│3.43%│127│├──────────┼──────┼─────┼──────┤│聯邦商業銀行│478475│11.83%│43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27697│15.52%│57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89317│7.15%│264│├──────────┼──────┼─────┼──────┤│玉山商業銀行│117832│2.91%│108│├──────────┼──────┼─────┼──────┤│磊豐國際資產公司│92586│2.29%│85│├──────────┼──────┼─────┼──────┤│萬榮行銷公司│648575│16.04%│594│├──────────┼──────┼─────┼──────┤│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172540│4.27%│158│├──────────┼──────┼─────┼──────┤│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25491│0.63%│23││公司││││├──────────┼──────┼─────┼──────┤│立新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30.50%│1129│├──────────┼──────┼─────┼──────┤│中正資產管理公司│219285│5.42%│200│├──────────┼──────┼─────┼──────┤│債權總額│4,043,697│每期金額│3,700│├──────────┼──────┼─────┼──────┤│清償成數│約6.59%│清償總額│266,4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