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宗明
一、上當事人與被告 王年泰王余榥 間因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61,809元(計算式:《143.24元+309.99元》×8,300元=3,761,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二份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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