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0年度婚字第774號原告 何恭添 被告 阮紅幸 NGUY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