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蔡明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