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605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展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蘇展業之證明文件(請參照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提案研討結果)。
二、債務人蘇展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