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 楊榮山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被告 李志美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訴之聲明第1至3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原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客觀價值為依據,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零貳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1434+3975)×13500=00000000】;訴之聲明第4項係請求返還雜項使用執照,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柒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