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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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671號聲請人 鄭艮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富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內載明「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叁元整,…」,應為誤繕,請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
㈡又請確認本票利息起算日究為「108年12月11日」抑或為「108年12月1日」?因經塗改無法正確判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