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何國慶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訴訟代理人 白靜淑
蔡志瑋 第三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高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概要為: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經被告機關所屬板橋分處自民國83年起核定免徵地價稅在案;嗣該分處辦理
100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發現系爭土地屬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69板使字第185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所定免徵地價稅之規定不符,乃於101年1月5日以北稅板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系爭土地應自83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除補徵核課期間內96年至100年地價稅。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情。而原告則主張系爭土地非屬法定空地,而被告辯稱依第3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認系爭土地屬法定空地。是就系爭土地之是否屬法定空地,事涉本件重要爭執點。本院前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兩造表示命第3人參加訴訟乙節均表示無意見,另本院裁定限期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意見,該局具狀事涉69板使字第1859號使用執照申請基地範圍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正確性,聲請裁定准許其參加訴訟。
三、經查本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系爭土地法定空地之留設與上開使用執照核發之正確性與否,由其提供有效適切之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因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