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78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姓名中關於「 林善洋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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