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9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月4日起至134年11月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1月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11月7日邀同第三人 羅曉芬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800,000元,其中⑴6,5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9日至114年11月9日計20年,利率前4年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08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⑵另3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9日起至101年11月9日,利率前二年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4.16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計算。且約定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均自97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5,917,709元⑵198,06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歸戶查詢、放款主檔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宅配金專案合約書、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於97年10月27日對相對人寄存送達,並已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9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128│建│││2575.97│166/22800││├──┼───┼────┼────┼────┼───────┼─┼──┼──┼──────┼─────────┼──────┤│002│新竹縣○○○鎮○○○段││136│建│││72.24│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6│新竹縣竹│大林段│住商用鋼│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166.23│陽台│5.13│平方公│全部│││││東大林路│136地號│筋混凝土│42.84│37.71│42.84│42.84│││屋頂突出│15.12│尺││││││188號││造4層樓│││││││物││││││││││房││││││││││││││││││││││││││││││││││││││││││││││├──┴──┴────┴────┴────┴───┴───┴───┴───┴───┴───┴────┴───┴───┴───┴───┤│共用部分:大林段137建號,面積133.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6/2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