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91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11日起至134年10月1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0月1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5月25日邀同第三人 江秋花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其中⑴2,75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利率前二年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58計算,第三年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08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⑵另5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利率前二年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58計算,第三年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08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且約定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均自97年6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687,824元⑵44,9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歸戶查詢、放款主檔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於97年10月27日對相對人寄存送達,並已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9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1940│建│││2080│25/10000││├──┼───┼────┼────┼────┼───────┼─┼──┼──┼──────┼─────────┼──────┤│002│新竹縣○○○鎮○○○段││1941│建│││4184│25/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116│新竹縣竹│資源段│住家用鋼│第六層│││││72.46│陽台│6.76│平方公│全部│││││東鎮和江│1940地號│筋混凝土│72.46││││││雨遮│1.11│尺││││││街156巷││造8層樓│││││││││││││││19號6樓││房││││││││││││││││││││││││││││││││││││││││││││││├──┴──┴────┴────┴────┴───┴───┴───┴───┴───┴───┴────┴───┴───┴───┴───┤│共用部分:資源段2450建號,面積247.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8/10000;資源段2456建號,面積588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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