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上訴人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澄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被上訴人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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