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陳林金鳳
程營箴 邱崑霖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35號被告 黃圓映 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發還被害款項。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未經聲請人等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不合上開法定程式,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