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債權人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法定代理人 蕭經 債權人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蕭復 共同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完整之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各自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所載原因事實不全)。並提出各自債權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此項通知已於112年3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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