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豪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永豪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無意見之情(見本院卷第35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受刑人張永豪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失火燒毀物品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12日110年9月3日110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357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6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06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40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29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5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06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40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3日111年1月26日111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867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36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53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6日110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48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43、150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32號111年度易字第1910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7日111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32號111年度易字第19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7日111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37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