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陳佶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