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淇元
朱家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涂淇元、朱家宏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