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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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徐蕙芳 被告 黃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