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向可立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提存金請求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提存金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判決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並諭知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68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又上開判決業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17萬5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裁判費│102,331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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