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蔡坤極 訴訟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林八重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75萬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另原告請求確認其對起訴狀附件圖1所示A1部分土地(下稱系爭鄰地)有通行權,惟並未於起訴狀載明其土地因通行系爭鄰地所增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核算此部分裁判費,暨合併上開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之裁判費8,15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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