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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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6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顯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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