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2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美芳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82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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