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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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6號聲請人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平 和訴訟代理人 曾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頂祺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1年3月6日│456,000元│OA0000000│││司陳河田│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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