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洪銘聰 被告 林尚璞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已具狀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聲請狀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