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基於散布、販賣猥褻光碟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同行「於民國99年3月間起」應更正為「自民國99年2月底起」,及證據部分補充扣案猥褻光碟翻拍照片49幀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販賣」,即以營利之意思,販入與賣出,亦即有償的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轉讓行為,但不以實際已轉讓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必要,即行為人有販賣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意思而販賣,縱僅出售與1人,或以營利之意思而販入,但尚未出售者,均與罪之成立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罪。至於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其中尚未賣出即被查獲部分,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前揭密接時、地,為本件販賣猥褻光碟片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行為之數個舉動,侵害一個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應僅論以一販賣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本件犯罪時間雖不長,惟已對於社會善良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DVD猥褻影音光碟片49片,均為含暴露性器官及男女性交之猥褻畫面之物品,爰均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編號2至5號所示之
DVD包裝套500個、空白DVD光碟片88片、DVD光碟燒錄機1臺及DVD收納盒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DVD猥褻影音光碟│49片│光碟名稱:│││片││⒈華美月│││││⒉ 上原空 -初生中出レ!│││││⒊華美月│││││⒋松下百合│││││⒌松下百合│││││⒍ 香坂美優 │││││⒎ 波多野 結衣│││││⒏若 宮莉娜 │││││⒐若宮莉娜│││││⒑ 美瀨純 │││││⒒美瀨純│││││⒓上原空│││││⒔Rumika│││││⒕徠夢│││││⒖徠夢│││││⒗彩音│││││⒘ 加奈 │││││⒙加奈│││││⒚ 新井祐美 │││││⒛彩音│││││浜舞 朱里 │││││浜舞朱里│││││ 黑澤愛 │││││新井祐美│││││ 北條麻妃 │││││北條麻妃│││││黑澤愛│││││ 花野真衣 │││││花野真衣│││││ 竹內涼子 │││││竹內涼子│││││ 姬野愛 │││││姬野愛│││││ 櫻井 │││││櫻井│││││ 三田村真衣 │││││ 白砂 │││││白砂│││││三田村真衣│││││ 真野 │││││真野│││││ 平石葵 │││││平石葵│││││波多野結衣│││││香坂美優│││││TEENANALLOVERS│││││GONZOGIRIZ│││││ 合沢萌 │││││上原空│├──┼────────┼───┼───────────┤│2│DVD包裝套│500個││├──┼────────┼───┼───────────┤│3│空白DVD光碟片│88片││├──┼────────┼───┼───────────┤│4│DVD光碟燒錄機│1臺││├──┼────────┼───┼───────────┤│5│DVD收納盒│1組││└──┴────────┴───┴───────────┘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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