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5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丁○○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故於父母均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時,前述允許或承認,除有父母其中一方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則債權人如不能釋明其與未成年債務人所簽立之契約,已得該債務人父母全體之允許或承認,或契約之簽立僅得債務人之父或母允許或同意,而未允許或同意之他方確有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者,自難認此契約為有效,此時債權人即不能據此為由,逕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五、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丙○○曾與第三人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圓公司)簽立「工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因債務人丙○○連續曠職達三日而經永圓公司解雇,依系爭契約債務人丙○○應給付永圓公司懲罰性違約金共新臺幣35,000元,而永圓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查系爭契約係於108年7月15日簽立,而債務人丙○○係於89年11月25日出生且未婚,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故於簽立系爭契約時,債務人丙○○乃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依前開說明,系爭契約原則上應得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為有效。然債權人提出之系爭契約影本上並無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表明允許或承認之記載,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雖主張系爭契約第三頁有法定代理人「乙○○」之簽名,並另提出「職前體驗營同意書」,其上亦有「乙○○」之簽名,故債務人丙○○與永圓公司間所簽立之系爭契約已得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況債務人丙○○之父業經刑事判決確定,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親權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乃係以系爭契約之內容請求債務人丙○○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而系爭契約上僅有債務人之母之簽名,而無債務人之父之簽名,又依本院調得之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並無父母一方已死亡或其親權僅由父母一方單獨行使之記載,本院即無從自形式上認定債務人丙○○之父是否有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情事,則縱系爭契約上有債務人之母之簽名,有允許債務人丙○○簽定系爭契約之意思,該允許亦因未由債務人之父之共同行使而不能發生效力。債權人既未釋明系爭契約已得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合法之允許或同意,而為一有效契約,則其以債務人丙○○因曠職而解雇依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為由,請求本院對債務人丙○○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