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4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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