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