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78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0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