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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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浤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浤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浤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係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且附表編號
8至12所示5罪,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之總和。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案件、犯罪類型、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
┌──┬──┬────┬────┬───────────────┐│││││最後事實審││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08年10│臺灣臺中地│110年1│110年3││││1年2月│月21日│方法院109│月28日│月15日│├──┼──┼────┼────┤年度金訴字││││2│詐欺│有期徒刑│108年10│第141號││││││1年1月│月21日││││├──┼──┼────┼────┤││││3│詐欺│有期徒刑│108年10│││││││1年1月│月21日││││├──┼──┼────┼────┤││││4│詐欺│有期徒刑│108年10│││││││1年1月│月21日││││├──┼──┼────┼────┼─────┼────┼────┤│5│詐欺│有期徒刑│108年9│臺灣南投地│110年2│110年4││││1年2月│月26日│方法院109│月19日│月10日││││││年度審軍訴││││││││字第4號│││├──┼──┼────┼────┼─────┼────┼────┤│6│詐欺│有期徒刑│108年11│臺灣臺中地│110年2│110年3││││6月│月13日│方法院109│月24日│月31日│├──┼──┼────┼────┤年度金訴字││││7│詐欺│有期徒刑│108年11│第582號││││││6月│月13日││││├──┼──┼────┼────┼─────┼────┼────┤│8│詐欺│有期徒刑│108年9│本院110年│110年8│110年9││││1年6月│月25日│度金訴字第│月24日│月23日│├──┼──┼────┼────┤9號││││9│詐欺│有期徒刑│108年9│││││││1年5月│月25日││││├──┼──┼────┼────┤││││10│詐欺│有期徒刑│108年9│││││││1年5月│月25日││││├──┼──┼────┼────┤││││11│詐欺│有期徒刑│108年9│││││││1年3月│月25日││││├──┼──┼────┼────┤││││12│詐欺│有期徒刑│108年9│││││││1年1月│月25日││││├──┼──┴────┴────┴─────┴────┴────┤│備註│㈠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㈡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