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強制戒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施伯倫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7號),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強制戒治之執行(110年度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伯倫之強制戒治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下稱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施伯倫(下稱受處分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2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於民國110年2月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下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茲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依上開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再次評估,本件受處分人執行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經重新評定為40分(未達60分);且受處分人在所行為良好,亦無毒癮症狀,經戒治所評估後,認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有戒治所110年5月
4日新戒所輔字第11005002710號函附送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裁定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情,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爰准予聲請。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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