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24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裁判案由:離婚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