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告 卞麗萍
陳全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威靈頓山莊陳公館新建工程合約書第28條第1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