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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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田馥甄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1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田馥甄對本院104年度易字第
313號之確定案件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有其再審聲請狀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案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序,且無須命其補正。綜上,本案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世源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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