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19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被告 張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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