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易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上訴人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李俊良 律師 陳威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嘉琇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命其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33萬503元本息部分,併駁回該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請求。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萬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而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目錄頁背面),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5元(計算式:15,525元-5,460元=10,065元),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