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 蔡秋琳 相對人 羅聖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兩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乙張、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及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乙張,存單號碼:
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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