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4年10月16日判處4年5月,於104年3月6日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
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7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4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0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6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7月、8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8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確定;⑧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6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確定;前開①至④、⑦案件及⑥案件中所處有期徒刑5月之刑,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前開其餘案件所處之刑,則經本院
104年度聲字第1647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4年3月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41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