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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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沛淇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出售器材殘值之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