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12號聲請人 胡秀彩 非訟代理人 陳柏銓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兩造即胡秀彩、 何定一陳惠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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