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15號聲請人 陳語桐 兼法定代理人 陳盈縈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
聲請費用備註第一項聲明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5,000元,陳語桐為107年9月10日生,至成年20歲即127年9月10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生存期間以10年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元(15,000元×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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