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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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魏玉英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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