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金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金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金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蕭金燕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各2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7月、3月、3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5月26日入監接續接受2案應執行刑、3案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5月2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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