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金蓮前分別因偽造文書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5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偽造文書案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3罪)、10月、8月、6月(2罪)、4月(1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與前開案所處之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066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8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6月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066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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