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王枝南 輔佐人 林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00│├──┼──────────┼───────┼──┼──┤│0002│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22│├──┼──────────┼───────┼──┼──┤│0003│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4│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2│├──┼──────────┼───────┼──┼──┤│0005│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