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089號聲請人 林仁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美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台端聲請狀附表編號1所載之「提示日」是未來日期(本件聲請狀之收狀日為104年11月5日),請具狀表明就票號CH340156號本票是否已提示?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票號CH340157號本票未屆發票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