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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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甲○○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台鋁五巷一號,除有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狀外,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憑,揆之前揭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萍萍